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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jxjy   发布时间:2016-08-29   浏览次数:1434

各位自考考生: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7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精神,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试中心函〔2015〕7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山东省到外省(市、自治区)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须办理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实现电子转考。
    第四条  转出具体要求
一、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至少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省际转考。
二、考生办理省际转考时,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山东省准考证和转入省准考证,到考籍所在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三、转出手续办理时间为上半年2月21日-28日(工作日)、下半年8月21日-30日(工作日)。
四、市招考办使用山东省自考考籍管理及毕业生管理系统审核转出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打印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转考考生须在此表上签字确认。
五、以下几种情况不得办理转出手续:
    (一)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二)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山东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三)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四)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六、市招考办使用山东省自考考籍管理及毕业生管理系统生成转出数据,同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2010年10月以前的纸质合格试卷在3月3日(上半年)、9月3日(下半年)以前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汇总生成全省的转出电子档案数据,整体递送至全国“转考平台”,提交转入省。
七、考生按转入省的相关规定办理转入手续。未成功办理的,按本人主动放弃转考处理,转出成绩退回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本次转考作废。考生如再次办理省际转考,应在下一次转出手续办理时间重新办理。
八、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转入省上传全国“转考平台” 的转入办理结果,对转出考生的考籍档案状态进行变更,完成转考。
    第五条  转入具体要求
一、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不接收“转考平台”之外的转考信息。
二、转入考生应当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照山东省专业考试计划及《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鲁教考委[2008]4号)文件执行。
三、转入考生在山东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四、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全国“转考平台”下载的转入信息导入山东省自学考试考籍数据库中,统分工作结束后,按照转入考生考籍所在地下发到各市招考办,各市招考办负责将转入信息归档。
五、转入考生每年4月和10月可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www.sdzk.cn)查询本次转入信息的详细情况。
六、申办毕业手续时,2016年前非电子转档的转入考生,仍需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www.sdzk.cn)查询5位数字的转档号,并将转档号通知市招考办。2016年起,通过电子转档转入的考生不需要再查询转档号。
    第六条  省、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经办人员要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已有的各项有关转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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